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景检刑诉〔2014〕128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7241973********,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曾任景东彝族自治县(以下简称景东县)**乡中心学校校长,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景东县,家住:景东县**小区**幢**室,因涉嫌受贿罪,于2014年7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田某某涉嫌受贿罪一案,由本院反贪污贿赂局侦查终结,于2014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退回本院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田某某在任景东县**乡中心学校校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贿送的人民币共计30000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具体是:
一、2013年10月的一天,被告人田某某在景东县**文化用品店内收受杨某某贿送的人民币5000元,为杨某某在销售商品过程中谋取利益。
二、2013年12月的一天,被告人田某某在其家中(景东县**小区**幢**室)收受李某某贿送的人民币10000元,为李某某在承建工程中谋取利益。
三、2014年1月的一天,被告人田某某在其家中收受林某某贿送的人民币10000元,为林某某在承建工程中谋取利益。
四、2014年3月的一天,被告人田某某在其家中收受赵某某贿送的人民币5000元,为赵某某在销售商品过程中谋取利益。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线索登记表、户口证明、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及相关书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在任景东县**乡中心学校校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贿送的人民币30000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联
2014年9月25日
附:1、被告人田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景东县**小区**幢**室家中。
2、本案主要证据卷三册、起诉书十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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