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遂宁市安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遂安检一部刑诉〔2020〕122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9021964********,汉族,文化程度高中,原遂宁市安某某**镇**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遂宁市安某某,住遂宁市安某某**小区**组**栋**单元**号。因涉嫌受贿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0月23日被遂宁市公安局安某某分局刑事拘留,同月30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遂宁市安某某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受贿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下半年至2019年1月,被告人田某某在担任遂宁市安某某**镇**村**期间,利用在协助公安机关办理户籍迁入的相关工作中,需要村委会审核、审批资料的职务便利,先后收受唐某某等18人所送现金共计人民币24.5万元,为唐某某等人将本人或其家属户籍违规迁入河沟村提供帮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诉与辩解等在卷为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诉自己的罪行,是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遂宁市安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鑫
检察官助理:赵萍
2020年11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遂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量刑建议书4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