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乡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乡检刑二刑诉〔2020〕5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6311984********,汉族,初中文化,现住山西省临汾市乡宁县**镇**村**号**,农民。2020年4月2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乡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乡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3日12时50分许,被告人田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由南向北行驶至乡宁县南环路一中桥路段时,未按照交通信号灯通行,与由西向东王某甲驾驶的晋L****0号小型轿车相撞,造成被告人田某某及乘车人尉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田某某和王某甲将尉某某送往乡宁县人民医院救治,并积极配合事故调查。经山西省侯马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尉某某左眼睑裂创为轻微伤。经乡宁县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责任认定:田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经山西临汾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田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0.30mg/100mL。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田某某与被害人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归案经过、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谅解书等;2、被害人尉某某、王某甲陈述;3、被告人田某某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临汾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山西省侯马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乡宁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5、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醉酒后在道路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田某某无证驾驶无牌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负事故主要责任,根据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应酌定从重处罚。被告人田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的规定,应酌定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田某某拘役两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两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乡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国云
检察官助理:任代娣
2020年6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田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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