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七桃检一部刑诉〔2020〕148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9031984********,汉族,初中文化,系七台河市**公司工人。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桃山区,现住七台河市桃山区**小区**号楼**单元**室, 2020年7月3日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被七台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由七台河市公安局桃山派出所执行。
本案由七台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2日23时20分许,被告人田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黑K****7号大众牌小型轿车,行至桃山区东进路矿工公园路段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执勤交警发现田某某涉嫌饮酒后驾车,于是将其带至七台河市人民医院采取血样。经七台河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检验,田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7.7毫克/100毫升,属于醉酒驾驶。
经侦查,2020年6月22日23时20分许,七台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特勤大队民警在桃山区东进路、矿工公园路段执勤巡逻时,发现被告人田某某有酒驾嫌疑并将其带至医院提取血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
2.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七台河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出具的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对其处罚。田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琼
检察官助理:范大龙
2020年10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田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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