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刑诉〔2020〕60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1199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住武都区**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1日被武都区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7月4日被武都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12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日23时许,被告人田某某酒后驾驶甘K1****“奇瑞牌”小轿车,由武都区柏林镇往武都城区方向行驶,途经马街镇三叉路口附近时与马某某驾驶的甘K8****号小轿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次日02时许,公安民警在陇南市第一人民医院对田某某血样依法进行提取,经四川民生法医鉴定所鉴定:田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61.3mg/100mL。经武都区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田某某承担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以上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刑事速裁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武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闫丽宁
2020年3月24日
附:
1.被告人田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二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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