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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田某某危险驾驶案)_西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西平县人民检察院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公诉刑诉〔2018〕489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1963年****日出生,身份证号4128241963********,汉族,初中毕业,务农,住西平县**街道办事处**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0月31日被西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驻马店市西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1月7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6日21时20分,被告人田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牌电动四轮车行驶至西平县交通路龙泉花园小区附近时,被执勤民警查获并抽取了血样。经安徽天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田某某所驾驶的“北京奔茨”四轮电动车属于机动车类纯电动汽车。经舞阳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测,被告人田某某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284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查询、酒精吹测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获经过等;2.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血醇检测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西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汉鑫

2018年11月9日

附:1.被告人田某某现押西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的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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