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二部刑诉〔2021〕Z19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3021979********,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村**号,现住址河北省秦皇岛市开发区**村**号。2014年12月9日,因打架斗殴被秦皇岛市开发区公安分局治安调解。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秦皇岛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20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秦皇岛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4月13日22时许,被告人田某某驾驶冀C*****的小型汽车行驶至秦皇岛市海港区燕山大街与老秦山公路,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田某某检材中检出乙醇成分,其浓度为117.1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谷佳佳
2021年1月11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在其居住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量刑意见书、单行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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