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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田某某危险驾驶案)_盖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盖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盖检公诉刑诉〔2020〕21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8241968********,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现住盖州市**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7日被盖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盖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于2020年2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6日15时30分许,被告人田某某醉酒后驾驶辽H****8号小型轿车行驶至盖州市东城办事处鑫山商砼混凝土有限公司时,被盖州市东城派出所民警查获。经辽宁正大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田某某血液检材中乙醇含量为98.99mg/100ml。被告人田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李某某、陈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盖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 阳

检察官:侯逾慧

2020年2月24日

附:

1.被告人田某某取保候审于现住址。

2.移送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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