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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田某某危险驾驶案)_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肃检一部刑诉〔2021〕12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1021991********,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街**号**栋**单元**号,现住址酒泉市肃州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0日被酒泉市公安局肃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被酒泉市公安局肃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酒泉市公安局肃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田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1月20日2时许,被告人田某某酒后驾驶甘F****7号小型客车从城市之光小区出发,沿肃州区盘旋东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时代购物中心门前路段,与他人发生纠纷后被执勤民警查获。被告人田某某呼气检测酒精含量结果为180mg/100ml。2020年11月23日,经甘肃科证司法鉴定所鉴定,田某某血液样本中乙醇含量为189.48mg/100ml,被告人田某某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供述及辩解、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田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张秀琴

2021年1月25日

附件:1.被告人田某某现取保候审

2.侦查卷1册

3.量刑建议书3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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