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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田某某危险驾驶案)_溆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溆检刑事刑诉〔2020〕142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2231985********,汉族,小学文化,种植业生产人员,住湖南省辰溪县******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溆浦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11日被溆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溆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8日23时55分,被告人田某某驾驶湘N64U53普通二轮摩托车在溆浦县城溆水南路由西向东行驶。当被告人田某某行驶至城南廉租房路段时被溆浦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时酒精测试仪检测,乙醇含量为126mg/100ml,经抽取血样鉴定,酒精含量结果为166.8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2.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怀化市天铎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田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谌洪波

  检察官助理:潘雅慧

2020年6月24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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