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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田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一部刑诉〔2020〕118号

被告人田某甲,男,身份证号码4205281974********,土家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住长阳土家族自治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7日被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6日14 时许,被告人田某甲在其朋友田某乙租房里饮酒后,驾驶鄂E****S号豪爵牌两轮摩托车行驶至**乡集镇**餐馆门前路段时,与李某某所骑二轮摩托车相撞,致使李某某车辆受损,被告人田某甲受伤。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田某甲被公安机关查获。

经宜昌仁和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田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0.50mg/100ml,达到醉驾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血液提取登记表、到案经过等书证;2.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5.被告人田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甲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案发后如实供述案件事实,自愿认罪认罚,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一十四条,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向智

检察官助理:向欢欢

2020年12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田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于长阳土家族自治县**镇**村**组,联系电话:1387267****。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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