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十茅检一部刑诉〔2021〕31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321197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镇***村**组,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沟**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8日被十堰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十堰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4日22时45分,被告人田某某饮酒后驾驶鄂C****Q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十堰市茅箭区**路**公园路段,被十堰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二大队民警查获,对其依法提取血样后,经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在田某某的血样中检验出乙醇含量为126.16 mg/100ml,为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鄂C****Q号轿车;2.户籍信息等书证;3.证人惠某某、赵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的行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田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熊小勇
2021年1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田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沟**路**号,电话1509809****;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速裁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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