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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田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崇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湖北崇阳县人民检察院

湖北崇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崇检二部刑诉〔2020〕21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3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7021983********,汉族,中专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项城市,住湖北省咸宁市崇阳县**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8日被崇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崇阳县公安局(侦查机关)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 年7 月13 日晚上,被告人田某某酒后驾驶一辆无牌三轮电动车由崇阳县三桥往银海大酒店方向行驶,20时39 分,行至崇阳县桃溪大道**酒店门前路段时,与对向王某某驾驶的鄂LC**** 小车发生碰撞,造成人员受伤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归真司法鉴定所鉴定田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29.16mg/100m1。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血样提取登记表、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等书证;2.证人甘某某、王某甲、高某某、王某乙的证言;3、咸宁归真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湖北军安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4、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认罪认罚具结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崇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亚明

2020年4月22日

附:1.被告人田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湖北省崇阳县大修场,联系电话1517272****。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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