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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田某某危险驾驶案)_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1380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002421993********,土家族,初中,户籍所在地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深圳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月**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7日2时16分许,被告人田某某饮酒后驾驶沪CU5****号牌小型汽车在龙岗区平湖隔圳东路华侨医院对面停车场路段倒车时,车辆与陈某某驾驶的粤V2****号车车右后侧发生碰撞,造成两车部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执勤民警对被告人田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36mg/100ml,随后执勤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血液酒精含量,结果为156.71mg/100ml,达到危险驾驶的标准。在此次事故中,因田某某驾车在未察明车某某情况,确认安全后倒车,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陈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目前该事故尚未达成赔偿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查获经过、被告人身份证明材料等;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广东中一司法鉴定所的《鉴定意见书》;5.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田某某一个月拘役,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宇翔

2020年5月21

附:

1.被告人田某某联系电话为152*******,担保人车某某联系电话为13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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