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鹿检一部刑诉〔2020〕830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851984********,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及现住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某区**镇**村**路**巷**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3日被石家庄市鹿某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鹿某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6日21时38分许,被告人田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冀A*****号小型轿车,行驶至鹿某区开发区307国道与翠柏大街交口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抓获。经鉴定,田某某静脉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4.6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5.认罪认罚具结书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静脉血中酒精含量为104.60mg/100mL,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田某某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某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韩娅轻
2020年12月1日
附件:
1. 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
2.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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