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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田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冀唐北检公诉刑诉〔2019〕104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302021983********,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唐山市路南区**路**里**楼**楼**门**号。2019年1月1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唐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18日被唐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4月27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唐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唐山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唐山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4月22日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30日00时21分许,被告人田某某酒后驾驶车辆沿唐山市路北区翔云道由西向东行驶至友谊路口时,被郭某甲驾驶车追尾,致两车受损。经鉴定:被告人田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204.6mg/100ml;后经重新鉴定,被告人田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3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田某某的户籍证明等书证;

2.​ 证人郭某甲、郭某乙等人的证言;

3.​ 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 鉴定意见;

5.​ 辨认笔录;

6.​ 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伶俐

2019年5月22日

附:

1.被告人田某某现在唐山市路南区**路**里**楼**楼**门**号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3132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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