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满检一部刑诉〔2020〕94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11977********,汉族,群众,初中文化,保定市满城区满城镇**村农民。2011年3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满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2020年7月2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满城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10日由本院取保候审。现住本村。
本案由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7日20时45分许,被告人田某某醉酒后驾驶冀FY****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满城区通顺街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田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83.3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协同查核党员身份信息的复函;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5.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
副 检 察长:刘文春
检察官助理:李晨亮
2020年9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田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075******。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起诉书八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