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田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任检一部刑诉〔2020〕249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9031971********,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任丘市,住任丘市**镇**村**号。2020年4月27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任丘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任丘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9日14时许,被告人田某某饮酒后驾驶冀******号黑色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行驶至任丘市青出路袁果庄路口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田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89.39mg/100ml。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等证据;

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田某某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2020]医毒检字第04-64号;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艳芳

2020年6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田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