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溧检一部刑诉〔2020〕393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1241969********,汉族,初中文化,打工,住江苏省扬中市**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1日被溧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溧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5月3日21时许,被告人田某某酒后驾驶苏L0****小型轿车从溧阳市上兴镇曹山宴饭店行驶至溧阳市上兴塘坝路段处被民警查获。经溧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检验报告认定,被告人田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79.6毫克/100毫升。
被告人田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发经过、抓获经过等书证;
2.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溧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检验报告;
4.溧阳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田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丽霞
检察官助理:杨译
2020年6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在江苏省扬中市**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和从宽制度告知书各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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