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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田某某危险驾驶案)_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青检二部刑诉〔2020〕551号

被告人田某某,曾用名:田某甲,,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3251995********,汉族,高中文化,企业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西充县**乡**村**组。2020年4月2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4日移送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9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田某某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田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3月21日05时26分,被告人田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号牌为川A*****小型轿车沿成都市青羊区**路由**路方向往**路方向行驶至成都市青羊区**路**号附**号门前路段处与机非隔离栏相碰,此事故造成车辆、隔离栏受损,无人员受伤,事发后民警到达现场勘查,发现被告人田某某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民警将被告人田某某查获并带至医院抽血,经对田某某进行血样乙醇浓度鉴定,其结果为147.7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刘建立 

2020二〇二〇年九9月十七17日   

附:

1、被告人田某某现被取保候审,电话1398919****;

2.案卷材料贰册,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量刑建议书》壹份,《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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