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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田某某危险驾驶案)_庄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庄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庄检公诉刑诉〔2020〕376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251967********,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大连市庄河市,现住庄河市**镇**村**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庄河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3日被庄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庄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7日16时许,被告人田某某酒后驾驶辽B****5号二轮摩托车在庄河市***附近被警察查获,民警在现场对田某某乙醇呼气检测结果为152㎎/100ml,随即将被告人田某某带到庄河市中医院进行抽血备检,经辽宁学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田某某血中检测乙醇含量为112.67㎎/100ml,属醉酒驾驶。

案发后,被告人田某某经电话传唤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主要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等;2.证人证言:证人庄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辽宁学苑司法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庄河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申媛媛

检察官助理:张长政

2020年11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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