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青检刑诉〔2019〕548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328011981********,汉族,高中文化,南宁市**酒吧**,住南宁市江南区**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0月30日被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12日6时00分许,被告人田某某饮酒后驾驶桂A****Z小型轿车上路行驶,途经星光大道、福建路、凌铁大桥、植物路、新民路、七星路、教育路,沿教育路由北往南行驶至南宁市青某某**路、教育路路口时被民警查获。随后,民警及时提取其静脉血液并委托检验鉴定。经南宁市金盾司法鉴定所检验,被告人田某某静脉血液乙醇浓度为158.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提取血液笔录等书证;
2.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乙醇定量检验报告;
4. 现场照片及抽血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黎伟文
2019年8月16日
附:
1.被告人田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南宁市江南区**路48-1号江南万达广场B5号楼1单元3101号房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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