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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田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埔检刑诉〔2020〕Z488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727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出生地河南省淮阳县,户籍地河南省周口市淮阳县**镇**村**号。2020年3月3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1日20时许,被告人田某某饮酒后驾驶粤ADE****号牌小型轿车在广州市新兴街对出路面,碰撞到停在路边的湘HB****号牌小型轿车右侧、粤C9****号牌小型轿车左侧、粤PW****号牌小型轿车车尾,后碰撞到黄埔区新庄社区甘中村门岗的雨棚,造成四辆车及雨棚损坏的交通事故。经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黄埔大队认定,被告人田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经广东正孚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检验,被告人田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酒精)含量为258.2mg/100mL,达到醉驾标准。

事发后,被告人田某某已赔偿了四辆车及雨棚所有人的经济损失,并得到他们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2.证人郝某某、徐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人证言;3.广东正孚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所检验鉴定意见;4.道路交通违法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5.视听资料;6.证实公安机关侦破案件过程的刑案受、立案表、破案报告及抓获经过等;7.户籍和前科材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田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田某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二)项的规定,应从重处罚。据此,建议对被告人田某某判处拘役一个月十天,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德清

2020年6月17日

附:

1.被告人田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广州市黄埔区科学城**路**净水厂宿舍联系电话:1766510****;保证人:李某某,联系电话:1868020****。

2.本案案卷材料共3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证据开示材料1份。

4.《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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