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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田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潍坊市寒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潍坊市寒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潍寒检一部刑诉〔2020〕136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05198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为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现住址为山东省潍坊市经济开发区**花园小区**号楼**单元**号。2013年8月20日,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2018年8月1日,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8日被潍坊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5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潍坊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30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田某某酒后无驾驶资格驾驶鲁******小型轿车沿鸢飞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潍坊市经济开发区泰祥街路口时,被在该路口开展查处酒驾、毒驾集中统一行动的潍坊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交警大队民警现场查获。经潍坊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田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93.57mg/100ml。被告人田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员基本信息、抓获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理化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田某某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且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刑事处罚,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田某某曾经故意犯罪,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田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对被告人田某某判处拘役二个月十日,并处罚金人民币45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潍坊市寒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丽萍

2020年6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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