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田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曹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曹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曹检一部刑诉〔2020〕75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于山东省曹某,公民身份号码372922199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曹某**镇**庄**村**村**号。2019年3月2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曹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曹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田某某于2019年3月20日22时许,酒后无机动车驾驶资格证驾驶鲁******小型汽车沿曹某普连集镇乡村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普连集镇武老家村中段时被曹某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1.4mg/100ml,已达醉酒驾驶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2.鉴定意见:菏公物鉴(理)字[2019]041379号;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田某某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其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及悔罪表现,建议判处其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曹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秦来峰

2020年3月25日

附:1.被告人田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所

2.公安侦查卷宗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