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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田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泰新检公刑诉〔2017〕308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9821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现住新泰市**街道**村**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19日被新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7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29日14时许,被告人田某某酒后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沿205国道由东向西行驶至向阳路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抽取血液检测,田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55mg/100ml。

2017年3月29日,被告人田某某在现场被公安机关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等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等人的证言;4.鉴定意见: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晶晶

高 峰

2017年8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田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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