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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田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单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单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单检一部刑诉〔2020〕44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2925197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单县**楼乡**庄**村**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单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5月27日被单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11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单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单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罪,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6日15时38分许,被告人田某某酒后驾驶黄色金彭牌电动四轮车沿单县某某路由东向西行至某某路-某某路2公里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鉴定,田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6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酒精测试单等书证;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由菏泽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出具的理化检验鉴定报告等。

以上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单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孟锋

检察官助理  陈丹

2020年3月16日

附:

1.被告人田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证人(鉴定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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