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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田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灵检一部刑诉〔2020〕Z503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2241972********,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安徽省灵璧县人,住灵璧县**栋**室。被告人田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1日被灵璧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灵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日14时15分许,被告人田某某酒后驾驶牌号为皖******小型轿车行驶至灵璧县**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被告人田某某被带至灵璧县人民医院抽取血样送检,后经安徽天和司法鉴定中心检测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1毫克/100毫升,已达到醉酒标准。

被告人田某某经电话传唤于2020年8月5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归案经过等书证;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安徽天和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灵璧县公安局提取的查获现场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经民警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田某某拘役一个月十五日,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五百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王宏庆

                              检察官  助理井梅

2020年12月25日

附件:1.被告人田某某现取保候审,住灵璧县**栋**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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