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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田某某危险驾驶案)_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南检一部刑诉〔2020〕844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831985********,汉族,初中文化,河北省安国市人,在津打工,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安国市**镇**街**号,住天津市河西区**路****。2020年6月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9日16时许,被告人田某某酒后驾驶牌照号为冀F****6白色汉腾牌小型普通客车从本市北辰区万河路与永丰道交口兵器动力集团出发,途径外环北路与北仓道交口、快速路双环路路段、快速路西横堤路段、快速路密云路与芥园西道交口,后下快速路继续行驶,自南开区红旗路行驶至长江道。当日17时19分许,被告人田某某驾驶车辆行驶至长江道与广开四马路交口左转时,其车前部右侧撞同车道前方杨某某驾驶的牌照号为津N****6白色奔驰牌小型轿车的后部左侧,造成双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他人报警,公安民警赶赴现场将在现场等待的被告人田某某抓获,经对被告人田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其体内酒精含量为61.4mg/100ml,后经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田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3.2mg/100ml,为醉酒状态。经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南开交警支队南马路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田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田某某已赔偿被害人杨某某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物证:案件来源及查获经过、车辆照片、抽血照片及勘验照片、监控截图、行驶路线查询截图、现场呼气式检测醉酒驾车单据、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南开支队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及行政处罚告知笔录、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及车辆基本信息、发还涉案车辆通知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及现场图、血样采集登记表、交通事故赔偿调解书及谅解书、监控视频资料证据说明、涉案当事人身份信息、接警单、情况说明等材料;

2.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

3.证人证言:证人齐某某、赵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三份、河北津实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一份;

6.勘验笔录;

7.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城市快速路上行驶,发生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属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田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南开人民法院

检察官:蒋华

2020年11月5日

附:

1.被告人田某某现在居住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二册,起诉书八份。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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