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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田某某危险驾驶案)_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伊检四组刑诉〔2020〕342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性,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231967********,满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住伊通满族自治县**局家属楼**单元**室。2020年10月1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伊通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伊通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2日14时许,被告人田某某酒后驾驶吉CB****号小型轿车沿伊通满族自治县**大街非机动车道由北向南行驶至**市场门前时,与由北向南行驶至此驶入非机动车道的张某某驾驶的吉C9****号小型面包车相撞后,与路边停放付某某驾驶的吉A7****号小型轿车相撞,致三车损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田某某负责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某某负责该起事故的次要责任,付某某无责任。经吉林迪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田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55.3mg/100ml。案发后,田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并与张某某、付某某达成民事和解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到案经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抽血现场照片、驾驶人和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交通事故现场记录图及现场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和解协议书、毒品检测报告书、前科劣迹证明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付某某证言;3.司法鉴定意见书;4.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田某某无前科劣迹,系初犯,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具有坦白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同意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波

(院印)

2020年12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伊通满族自治县**街道;

    2.刑事侦查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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