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田某某危险驾驶案)_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吉船检一部刑诉〔2020〕431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021973********,汉族,专科文化,无业,住吉林市船营区**路**小区**,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20年10月26日被吉林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吉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危险驾罪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4日22时,被告人田某某涉嫌饮酒后驾驶吉B****1号小型轿车沿吉林市船营区松江中路由东向西行驶至隆安胡同附近时,被正在此处执勤的民警查获。经吉林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检测,被告人田某某静脉血液中酒精(乙醇)含量为97.4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查获经过、受案登记表、人口信息查询、前科劣迹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等;

2、被告人田某某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

4、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高海英

2020年11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田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