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公诉刑诉〔2014〕682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201021975********,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兰州**驾校教练,住兰州市城关区**路**号**室。2013年12月2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兰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兰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12月7日20时许,被告人田某某酒后驾驶甘A*****号“红旗”牌小型轿车,在兰州市城关区盐场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赵家庄桥时,将行人丁某某刮倒致伤。经对被告人田某某抽取血样鉴定:田某某血样中酒精含量为113.78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照片,受理案件登记表、扣押物品清单、呼吸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与交通事故损坏赔偿有关文书、户籍证明、当事人身份证、驾驶证、行驶证、车辆查询、取保候审决定书等书证,证人丁某某的证言,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血样提取登记表、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无视刑律,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陇、张静
2014年5月12日
附:1、案卷三册,起诉书八份;
2、被告人田某某现于住处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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