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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田某某危险驾驶案)_保定市徐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保定市徐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徐检一部刑诉〔2020〕196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198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4231982********,汉族,群众,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河北省保定市徐某区****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9日被徐某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保定市徐某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4日20时许,被告人田某某酒后驾驶冀F*****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徐某区**路**路口100米处时,被交警大队民警查扣,经血液检测,其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31.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鉴定意见;书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市徐某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高淑萍

检察官助理:马雷雨

2020年1112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自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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