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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田某某危险驾驶案)_五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五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五检刑诉〔2020〕Z86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52822196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五原县***镇**村*社***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2日被五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25日被五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0月26日被五原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五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当日已告知被害人及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3日16时10分许,被告人田某某驾驶蒙L*****号轻型厢式货车行驶至五原县***镇***社李某某家门前,与被害人胡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碰撞后失控驶入李某某家房屋中,造成被害人胡某某受伤,李某某家房屋中的樊昊凝、樊昊兴受伤,两车及房屋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伤人事故。

2019年10月9日,经巴彦淖尔市金桥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田某某每100ml血液中含有225.55mg乙醇,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2019年10月25日,经巴彦淖尔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五原大队认定:被告人田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且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未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其违法行为直接引发该起道路交通事故,故认定田某某承担本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胡某某、李某某、樊某甲、樊某乙无责任。

2019年11月11日,被告人田某某赔偿被害人胡某某11000元,赔偿被害人李某某、樊某甲、樊某乙共计49000元。被害人对被告人田某某的行为予以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行驶证复印件、诊断证明书、归案情况说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凭证、人民调解协议书、关于免于追究田某某刑事责任的申请等;2、被害人胡某某、李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事故照片、现场图、车体痕迹勘验笔录及勘验照片;5、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人体血样乙醇含量检验鉴定意见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无驾驶资格证,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从重处罚。被告人田某某被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田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五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珍

2020年10月26日 

附:

    1.被告人田某某取保候审于现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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