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西市城子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鸡城检一部刑诉〔2020〕61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3061969********,汉族,初中文化,非中共党员,鸡西市**厂工人,住鸡西市城子河区**乡**平房。2019年10月1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鸡西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2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1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鸡西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日14时30分许,被告人田某某驾驶黑G****5号普通两轮摩托车,行至鸡西市城子河区文化宫附近时,发生将横过道路的行人马某某撞伤的交通事故。在鸡西市城子河公安交警大队事故交警勘查现场时,因当事人田某某不能出示机动车驾驶证,所以被带至鸡西市城子河公安交警大队接受处理。经鸡西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城子河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田某某负全部责任。经鸡西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田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346.88807mg/100ml。田某某同马某某已达成谅解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
2. 证人马某某的证言证实;
3. 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4. 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
5.《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鸡西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田某某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认罪认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田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鸡西市城子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柳 会
2020年11月20日
附:
1.被告人田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全部案卷材料、《认罪认罚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案件听取值班律师意见表》、《量刑建议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听被害人意见表》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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