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互检一部刑诉〔2020〕61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921196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市**区,住青海省**市**区**路**城**号楼**单元**室,系青海省**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项目经理,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4日被互助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互助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月**日被告人田某某去**县**乡招收民工时喝了酒。当日**时**分许,被告人田某某醉酒后驾驶川H****号小型客车返回**,当行驶至**县**线**公里加**米处被互助县公安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田某某血液中乙醇的质量浓度为143.3415mg/100m1,涉嫌危险驾驶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互助县公安交警大队查获经过、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理化检验报告、证人证言、单位营业执照和证明、被告人田某某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被告人田某某没有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未造成后果,情节轻微,且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又系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的项目经理,对其判处监禁刑,可能会影响工程的顺利进行和按时完工。故建议判处被告人田某某拘役一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永寿2020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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