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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田某某危险驾驶案)_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北检刑诉〔2021〕73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41971********,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程度,个体经营者,出生地重庆市渝北区,住重庆市渝北区**大道**号**区**幢**(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渝北区**路**号**幢**单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9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1月8日19时40分许,被告人田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渝BW****的小型驾车,搭载其女儿,从重庆市渝北区空港大道伯爵世家小区出发,行驶至渝北区空港大道转盘处时,追尾杨某某驾驶的车牌号为渝A1****的小型轿车,发生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田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田某某血液内乙醇含量为304.8mg/100ml。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田某某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但拒绝配合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现田某某已赔偿杨某某车辆损失1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表、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血液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杨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检验报告;

5.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笔录;

6.现场监控视频、执法记录仪拍摄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饮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内乙醇含量为304.8mg/100ml,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某犯罪后自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量刑情节。被告人田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田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欧蓉蓉

                                检察官助理:常  歌

                             2021年1月27日

                          

附:

    1.被告人田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364766****;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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