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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田某某危险驾驶案)_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 

汇检刑诉〔2020〕00000015号 

被告人某某,男,1993年****日出生,民身份证号码522121199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遵义市红花岗区**办事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遵义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5日被遵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遵义市公安局批准,于2020年1月7日被取保候审经我院决定,于2020年2月28日被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2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2日21时32分许,被告人某某饮酒后持C1类驾驶证驾驶贵C9****号小型汽车在新蒲新区林达阳光城停车场300米路段处被执勤交警查获。经鉴定,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33.3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驾驶证、行驶证、行政处罚决定书等;2.证人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6.其它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态度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并从宽处理。据此,建议判处被告人某某拘役2月,缓刑3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以阳

2020年34

附:

1.被告人某某现在家候审,联系电话1593465****(保证人:钟某某,联系电话:1508513****

2.案卷材料和证据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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