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汇检刑诉〔2020〕00000015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121199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现住遵义市红花岗区**办事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遵义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5日被遵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遵义市公安局批准,于2020年1月7日被取保候审,经我院决定,于2020年2月28日被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2日21时32分许,被告人田某某饮酒后持C1类驾驶证驾驶贵C9****号小型汽车在新蒲新区林达阳光城停车场300米路段处被执勤交警查获。经鉴定,田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33.3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驾驶证、行驶证、行政处罚决定书等;2.证人钟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6.其它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田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态度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并从宽处理。据此,建议判处被告人田某某拘役2个月,缓刑3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以阳
2020年3月4日
附:
1.被告人田某某现在家候审,联系电话1593465****。(保证人:钟某某,联系电话:1508513****)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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