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连某某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连开检刑刑诉〔2020〕88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041984********,汉族,高中文化,连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经理,户籍所在地连某某经济技术开发区**巷**号,现住连某某市海州区**街道**路**小区**室。被告人田某某曾因故意伤害罪,于2003年10月29日被连某某市连云区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二年;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1日被连某某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3日21时许,被告人田某某酒后驾驶苏G0****号轻型普通货车行驶至茅山路G30高速涵洞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酒精含量呼气测试,结果为139.4mg/100mL。经鉴定,被告人田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40mg/100mL。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田某某拘役一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一千五百元,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连某某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春雷
2020年8月28日
附:
1.被告人田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电话138614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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