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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田某某危险驾驶案)_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乌检刑诉〔2021〕9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1121979********,布依族,小学文化,个体户,户籍地及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镇**组。2017年9月曾因犯故意伤害罪被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9日被贵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马骏,贵州教学律师事务所律师。

贵阳市公安局以筑公(交)诉字〔2020〕2959号起诉意见书移送审查起诉的被告人田某某危险驾驶案,由贵阳市人民检察院交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6日00时52分许,被告人田某某饮酒后在无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贵A****7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在贵阳市乌当区航天大道景云山门口对面路段直行时与卢某某驾驶的贵A****F号小型普通客车右转弯时发生碰撞,造成贵A****7号普通二轮摩托车驾驶人田某某、乘客陈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公安机关对被告人田某某抽血取样并送检,经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交通事故检验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田某某血液酒精浓度为123.8mg/100ml。经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乌当区分局认定,被告人田某某的违法过错行为是造成此次事故的同等原因,在此次事故中负同等责任;卢某某的违法过错行为是造成此次事故的同等原因,在此次事故中负同等责任,陈某某在该事故中无责任。案发后,陈某某对被告人田某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交办案件通知书、身份信息、出警经过、呼气式酒精检测情况说明、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2017)黔0112刑初195号刑事判决书、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照片、田某某陈某某的病历资料、鉴定意见通知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谅解书;

2.证人证言:证人卢某某的证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交通事故检验鉴定中心检验报告(筑公交鉴(理化)字[2020]1762号);

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

7.视听资料:抽取血样视频,现场勘验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违反国家交通管理规定,醉酒后在无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对公共交通参与者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隐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田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洪正仙

检察官助理 宋  景

2021年1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田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827530****

2.卷宗二册,光碟四张,散件7页,取保候审材料1套;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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