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田某某危险驾驶案)_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七星检刑诉〔2020〕490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198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3211985********,汉族,小学文化个体劳动者,河北省秦皇岛市人,住河北省秦皇岛市********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0日被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并予以释放

本案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5日21时50分许,被告人田某某驾驶冀CTJ**8号小型普通客车在毕节市七星关城区开行路区政府路口红绿灯处,与燕某某驾驶的贵FLJ**8号小型普通客车发生刮擦,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出警民警对田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133mg/100ml,随即将田某某带到毕节市第三人民医院抽取取静脉血液送检。经毕节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田某某静脉血液内乙醇含量为89.7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身份信息、到案经过、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复印件等;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张某某、燕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检验报告;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照片、指认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某案发后在现场等待民警出警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建议判处被告人田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龙兴

                                               检察官助理   

                                                 2020年8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田某某取保候审的处所为:毕节市金海湖新区高铁站外装项目部(联系电话182****7348)

2.移送公安侦查卷1册、检察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