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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田某某危险驾驶案)_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许建检一部刑诉〔2020〕22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081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非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禹州市**办**村**组,住户籍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19年8月7日被许昌市建安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朱世杰 ,河南颖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许昌市建安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田某某同意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5日22时许,被告人田某某同朋友共同吃饭、饮酒结束后休息。次日早晨,田某某驾驶豫K*****小型轿车沿建安区许禹路自东向西行驶。 2019年8月6日6时45许,行至许禹路许昌西永登高速口处,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后经许昌建安法医临床司法鉴定,田某某每100ml血液中含乙醇174.599mg。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在道路上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田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田某某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4000--17000元,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蒋晓丽

2020年1月16日

附:

1、被告人田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原籍。

2、案卷和证据材料2册。

3、视听资料光盘1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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