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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田某某危险驾驶案)_若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若羌县人民检察院

若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若检一部刑诉〔2020〕147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汉族,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41989********,初中文化,个体户,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县,现住若羌县**花园**号楼**单元***室,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1日被若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1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若羌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若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9日凌晨1时左右,被告人田某某醉酒后驾驶豫******号东风牌小型普通客车,从若羌县农产品瓜果市场停车场左转弯上315国道,由东向西行驶至双桥路交汇处,左转弯沿双桥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昆仑路交汇处,后沿昆仑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昆仑花园小区门前,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案发时被告人田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4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现场照片、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新疆中信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田某某到案后积极协助调查,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诉讼中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轻从宽处罚。建议对被告人田某某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天,并处三千元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若羌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魏亚静

2020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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