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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田某某危险驾驶案)_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苍检二部刑诉〔2020〕1543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41985********,汉族,高中肄业,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正安县**镇**村**,现住浙江省苍南县**镇**村**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3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苍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2日傍晚,被告人田某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醉酒后驾驶无号牌轻便正三轮摩托车搭载韦某某由苍南县宜山镇水门村朝西屋路35号前路段往浙江省龙港市云头村方向行驶。当日17时51分,被告人田某某途经苍南县宜山镇水门村朝西屋路146号前路段时,与对向林某某驾驶的无号牌轻便正三轮摩托车发生刮碰,造成韦某某受伤、两车轻微受损的交通事故。经苍南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田某某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田某某同林某某将韦某某送至苍南县第三人民医院医治,后经鉴定,韦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田某某于当日在苍南县第三人民医院被苍南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田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5mg/100ml,根据《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标准规定,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被告人田某某与韦某某现已达成民事调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呼气酒精测试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车辆被盗抢核查记录、在逃人员网上核查记录、饮酒后驾驶核查记录、违法犯罪前科核查记录、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交通事故调解书、谅解书、户籍信息;

2.证人证言:证人林某某、王某某、何某某、刘某某、骆某某的证言、归案经过;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韦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车辆技术鉴定意见书、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6.勘查、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相关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致一人轻伤,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田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苍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苏传芳

检察官助理:杨扬许

2020年6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田某某联系电话:156*******/130********。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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