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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田某某危险驾驶案)_翁牛特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翁牛特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翁检一部刑诉〔2020〕205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性,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261966********,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翁牛特旗,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翁牛特旗**镇**村**队,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内蒙古赤峰市翁牛特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20日被内蒙古赤峰市翁牛特旗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6日因醉酒驾驶机动车被翁旗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罚款1500元,吊销驾驶证的行政处罚。

本案由翁牛特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6日17时19分许,被告人田某某驾驶蒙D5****号小型普通客车,沿**镇**街由东向西行驶至**街西段**药房前道路北侧路边时临时停车,在行车起步时,与前方同向由李某某停驶的蒙DQ****号小型普通客车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发生事故后田某某驾车逃逸。经赤峰学院附属医院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被告人田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75.2mg/100ml,已达醉酒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一组;2.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3.证人张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赤峰学院附属医院司法鉴定中心(2020)酒鉴字42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6.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察笔录;6.视听资料:光盘二张。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检察官:姜波

检察官助理:曹阳

2020年7月21日

附: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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