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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田某某危险驾驶案)_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坊检一部刑诉〔2020〕80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3231987********,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浙江正泰集团坊子办事处职工,户籍所在地为山东省淄博市沂源县**镇**村**号,现居住地为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坊**街**村。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2年10月12日被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9月3日被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3日被潍坊市公安局坊子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潍坊市公安局坊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6日18时00分许,田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鲁******号牌的小型轿车,沿潍胶路护栏南侧自西向东行驶至170KM+570M处时,因操作失当与路南侧绿化带的行道树相撞,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事故造成车辆损坏。值班民警蔺锋、武剑忠接事故报警在现场勘查结束后,发现驾驶员田某某有饮酒驾车嫌疑,将其查获。经潍坊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进行检验,田某某的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52.22mg/100ml,表明田某某系醉酒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告人田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受案登记表、身份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查获经过、前科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2、证人杨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现场勘查笔录;5、鉴定意见:潍坊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理化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盛宜祥

检察官助理:余秀娟

2020年4月16日

附项:

1.被告人田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随案移送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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