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潭雨检公诉刑诉〔2020〕83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1985年11月21日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3041985112135174303041985********,汉族,高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宝塔派出所葩金社区居委会芙蓉西路8号5栋1单元102号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路**号**栋**单元**号。2019年12月2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湘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7日被湘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湘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0日20时20分许,被告人田某某酒后驾驶湘******湘******号小型客车沿湘潭市雨湖区沿江*甲路由九华往三大桥方向行驶至沿江*甲路与护潭*乙路的交叉路口时,与相对方向由欧玲芳欧某某驾驶的湘******湘******号小型新能源轿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田某某驾车逃离现场。2019年12月20日21时50分,被告人田某某在湘潭市岳塘区福星路与宝塔路湘潭市岳塘区**路**路交汇处被民警查获。经湖南惠景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体内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33.9mg/100ml。经交通警察支队雨湖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田某某承担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田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唐婵
2020年4月9日
附:1.被告人田某某现在湘潭市岳塘区宝塔派出所**社区居委会**路*号*栋*单元*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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