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吉检刑检刑诉〔2020〕56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31011968********,土家族,初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吉首市镇**街道**路**号,现住吉首市**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吉首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11日被吉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18日经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日18时许,被告人田某某饮酒后驾驶湘******号小型越野车从吉首市凯莱大酒店往乾州古城方向行驶,车行至市房产局外路段时,田某某将车停在路边在车内驾驶位睡觉,23时许被巡逻交警查获。经两次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分别为206.9mg/100ml、210.2mg/100ml。经鉴定,田某某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235.2280mg/100ml。
被告人田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抓获经过、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酒精检测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现场照片、道路卡口照片等书证;2.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田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其拘役四至五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范中元
2020年3月26日
附:1.被告人田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90743****。
2.案卷材料2册;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各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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