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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田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襄城检刑诉〔2020〕252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6831983********,汉族,初中文化,枣阳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住襄阳市襄城区**园**幢**单元**层**室。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10日被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两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5日被襄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襄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9日21时许,被告人田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车牌号为鄂F****2奥迪轿车,从襄阳市襄城区北街附近出发,行驶至襄城区环山路青山路口时,被执勤的民警查获。经鉴定,田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00.4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2.襄阳汇驰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3.查获、抽血照片、视频等视听资料;4.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某曾因危险驾驶罪被法院判处刑罚,应从重处罚;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应从重处罚;田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田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霄月

2020年9月4日

附:1.被告人田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27128****。

2.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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