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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田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蕲春县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蕲检检察二部刑诉〔2020〕55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1281962********,汉族,高中文化木工群众,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蕲春县,住**镇**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20日被蕲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蕲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4日12时30分许,被告人田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红色无号牌铃木牌二轮摩托车由本县漕河镇铁路广场往夜市城方向行驶,行驶至铁路生活区前路段时,被漕河交警中队执勤民警现场查获,执勤民警随即将田某某带至蕲春县妇幼保健院提取体内血液样本并送检。经黄冈中泽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送检的田某某血样中检验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27.6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车辆的物证照片;2.到案经过说明、户籍信息等书证;3. 证人朱某某的证言;4.鉴定意见;5.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 

    :张国学

检察官助理:陈锦鹏

2020年4月8日 

附:

1.被告人田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340990****;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证人名单、证据目录各2份;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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